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航运公司和登记船东识别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1月15日前,各局应按本《暂行办法》附表3所列项目,汇总辖区内所有相关公司和登记船东及其所拥有或管理的船舶(包括外国籍船舶)信息,以电子数据表(EXCEL表)形式报我局。
二、公司识别号信息管理系统启用前,各局应于每月25日前将辖区内公司和登记船东识别号信息更新情况以电子数据表(EXCEL表)汇总报我局,更新数据应包含船舶身份字段和自上一次更新以来发生变化的任何字段。
三、公司和登记船东识别号信息电子数据表格式通过局内网发布,联系人:陈德丽,内网邮箱:CHENDELI@MSA.GOV.CN。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航运公司和登记船东识别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际航运公司和登记船东识别号管理,加强海上安全、保安和环境保护,防止海运欺诈,根据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SOLAS公约”)和《IMO公司和登记船东唯一识别号机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拥有从事国际航行的中国籍船舶的登记船东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管理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公司。
仅拥有或管理下列船舶的公司和登记船东不适用本办法:
(一)军用舰艇和运兵船;
(二)小于500总吨的货船;
(三)非机动船;
(四)制造简陋的木船;
(五)非营业的游艇;
(六)渔船。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公司和(或)登记船东识别号”系指由IMO分配给拥有或管理国际航行船舶的公司和(或)登记船东的唯一编号。
(二)“公司”系指SOLAS第IX/1条所定义的公司。
(三)“登记船东”系指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登记证书上载明的船舶所有人。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公司和登记船东识别号工作的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和授权的认可组织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工作。
就本办法实施而言,“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系指公司或登记船东所在地的直属海事局,“认可组织”系指中国船级社。
第五条 公司和登记船东应当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向IMO指定的管理机构(劳氏公平年鉴 LLOYD’S REGISTER-FAIRPLAY,网址www.imonumbers.lrfairplay.com)申请公司或登记船东识别号(“公司识别号申请表”见附表1,“登记船东识别号申请表”见附表2)。
当公司同为登记船东时,仅需填写附表1申请公司识别号。
第六条 公司和登记船东获得识别号后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并提交“公司或登记船东识别号信息报送表”(见附表3)。
第七条 公司或登记船东识别号经报备后,海事管理机构或认可组织应在签发或换发《符合证明》、《临时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和《连续概要记录》时载入该识别号。海事管理机构还应将公司或登记船东识别号信息录入到公司识别号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 公司和登记船东识别号一经获得,将保持不变。
公司和登记船东与其他公司进行合并时,新合并的公司应向IMO指定的管理机构申请使用出资额较大(出资额相等时由双方约定)的公司或登记船东的识别号,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后,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认可组织载入相应的证书,出资额较小的公司或登记船东的识别号将不再使用。
第九条 公司和登记船东及其所拥有或管理的船舶信息发生变化时,公司和登记船东应持最新的“公司或登记船东识别号信息报送表”到海事管理机构进行信息更新,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或认可组织申请换发有关证书、文书。
第十条 公司和登记船东识别号信息由主管机关统一与有关机构进行数据交换。
第十一条 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公司和登记船东,未经主管机关同意,不得向IMO指定的管理机构申请并获取公司或登记船东识别号。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